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
公交管[2003]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8月2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其中,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共有十七项。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性,尽快制定本省(区、市)的工作方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真正把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申请驾驶的条件
(一)年龄未超过70周岁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年龄超过70周岁已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其身体检查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申请取得学习驾驶证时,对年龄已超过68周岁的,学习驾驶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到70周岁。
对2003年9月1日以前,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经身体检查合格并复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提交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以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现实际驻地的住址证明。
(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暂定为“Z”,其申请条件与小型汽车准驾车型一致。对于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进行考试。
已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可以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驾驶证不需要再签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四)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其他驾驶条件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二、关于简化驾驶证补领、异地申领手续,进一步方便群众换证、审验
(一)申请补领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如实申告,告知单经本人签字后,存入驾驶证档案。如谎报丢失,补领的驾驶证无效,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二)暂住人员在异地申请考领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时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的,即可允许考领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应当打印并存入驾驶证档案。
各级车辆管理所应当将已办理的所有驾驶证信息全部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网上查询驾驶证信息的准确性。
(三)县(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换证和审验的基本条件是与地(市)车辆管理所联网,并使用统一的驾驶证打印程序。其他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关于向农村和车辆交易市场延伸办理车辆牌证窗口
(一)今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要选择1至2个县(市)进行试点,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选择1至2个车辆交易市场作为试点,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的基础上,明年逐步推开,成熟一个,开办一个。试点期间,县级车辆管理机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停驶和复驶登记,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定期检验业务。其他业务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开放。
(二)县级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汽车牌证的条件是:
1、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和汽车安全性能检测设备;
2、实现与地(市)车辆管理所计算机联网,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机动车登记软件,并将汽车牌证办理情况实时进入地(市)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数据库;
3、车管机构3年内没有违规违纪现象;
4、业务岗位人员必须经地(市)车辆管理所培训合格。
(三)在车辆交易市场开办车辆管理窗口的条件是:
1、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
2、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使用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登记软件;
3、办理牌证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4、交易市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声誉良好。
(四)交警中队开办车辆牌证业务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五)经批准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生违规问题,应立即停办牌证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暂不具备县级办理汽车牌证,以及未设县级车管机构的地(市),车管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警深入县、乡办理车辆牌证,方便群众。
(七)上述有关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延长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周期
新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检验周期的调整结合定期检验进行。车辆检验时,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6年的,检验后,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
五、关于实行所有车辆号牌号码由电脑公开选取
除公安专段民用号牌外,所有已制作好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其号码一律进电脑公开选取,不得搞“暗箱”操作,不得收取选号费用。群众两次选号,任选一个。
六、关于改进车辆转籍工作方式
(一)车辆转出后,属于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不规范或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负责更正或补录。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的,应当主动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登记。
(三)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对转出的车辆有不同意见的,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四)为方便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之间联系,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转出的车辆档案中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五)对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车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等问题的车辆档案转出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关于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
各地要尽快调整车辆注册登记流程。可以将业务领导审核程序后移至档案归档之前,实行事后审核;检测站与车管所不在同一地点的,检验岗和受理岗的流程顺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允许先检车后受理。登记流程调整后,《机动车登记流程记录单》上需要签字的岗位顺序可做相应调整。
八、关于拓宽服务渠道,改善服务方式
(一)在互联网上提供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表格,其规格应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
(二)各级车辆管理所应当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在依法办理各项车管业务工作中,应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理牌证时,应当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杜绝“冷、硬、横、推”,对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办理;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说明须补办的项目和补办方法;手续齐备后应立即予以办理。鼓励各地实行办牌时限公开承诺制。
九、关于实施时间
(一)以下15项便民利民措施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1、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9、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10、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11、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12、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13、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14、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15、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二)下述2项便民利民措施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1、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2、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二○○三年八月七日
原作者: lx
来 源: lx